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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谭屋屯村民谭学明、谭汉三、谭康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5-27 15:56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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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409037号

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谭屋屯村民谭学明、谭汉三、谭康明:

我局于2018 420日对贵港市锋泽木材加工厂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批准于2018110日擅自将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谭屋屯位于金鸡垌(原峰泽木业厂房背后)处的集体土地租用给贵港市锋泽木材加工厂(莫必接)用于非农业建设,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 20185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20185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谭屋屯村民谭学明、谭汉三、谭康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谭屋屯村民谭学明违法出租集体土地所得的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1140),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壹元整(¥171);

2.没收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谭屋屯谭汉三违法出租集体土地所得人民币陆佰叁拾元整(¥630),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的罚款人民币玖拾肆元伍角(¥94.5);

3.没收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谭屋屯谭康明违法出租集体土地所得人民币陆佰玖拾元整(¥690),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叁元伍角(¥103.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覃塘支行,账号:4500175378105050102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谢尚察、巫燕燕

 话: 0775—4971029

 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 1032

 

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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