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200113号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你未经批准于2018年10月开始擅自在港北区中里乡新村村新村屯“谭次山”(壮话音)处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未经批准,于2018年10月开始擅自在港北区中里乡新村村新村屯“谭次山”(壮话音)处非法开采,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的行为。
1.现场照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
3.当事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止上述的非法开采行为;
(2)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停止上述的非法开采行为,并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市金港支行,账号:61455749179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 话:4552585
地 址:贵港市荷城路1032号
2018年12月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