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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国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2-06 15:44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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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200113

覃国杰:

我局于20181031日对你未经批准于201810月开始擅自在港北区中里乡新村村新村屯谭次山(壮话音)处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未经批准,于201810月开始擅自在港北区中里乡新村村新村屯谭次山(壮话音)处非法开采,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

3.当事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811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止上述的非法开采行为;

2)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停止上述的非法开采行为,并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市金港支行,账号:61455749179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4552585

址:贵港市荷城路1032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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