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国土资罚决字〔2018〕300003号
我局于2018年3月2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家具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从2017年3月份开始占用现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江南园区工业二路与广西贵港动力有限公司之间)建家具厂;经市国土局委托测绘机构广西万维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勘测,目前你公司已建成一座大型钢架结构的厂房;违法用地面积为1404.1平方米(超出租用的合法地块用地范围的建筑占地面积)。对照《贵港市港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上述用地原状地类为沟渠951.04平方米和其他林地453.06平方米,经核对《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图(2006-2020年)》(2015年调整),该用地规划为预留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广西艾尚嘉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见证人丘全东身份证复印件;
3. 广西艾尚嘉家居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4. 广西艾尚嘉家居有限公司用地现场勘测图、总规图、现状图;
5. 当事人和见证人询问笔录;
6. 现场勘测笔录;
7. 三方《土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8. 广西艾尚嘉家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 贵港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10.贵港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
我局已于2018年8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零捌拾贰元整(¥28082)。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1.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 交出在非法占用的140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开户银行:建行贵港江南支行,账号:4500175374905050071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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