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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西江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6-06 09:56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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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罚决字〔2018102001

广西贵港市西江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122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从20145月下旬开始擅自在贵港港中心港区苏湾作业区一期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西南角处占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横岭村(现改名:八塘街道横岭社区)上元屯的集体土地搞码头仓库及配套设施建设,现已建成一排砖混锌铁瓦结构仓库、四排简易活动板房及硬化四条道路并彻好围墙,围墙内总占地面积22836.96平方米(折合34.255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7246.88平方米(折合10.870亩),水泥硬化面积7933.55平方米(折合11.900亩)。经对照《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F49G022027),上述用地原地类为水田19350.06平方米(折合29.025亩)、旱地3486.89平方米(折合5.230亩),核对《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该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规划为预留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西贵港市西江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广西贵港市西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受委托人和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笔录

6.现场勘测平面图

7.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

8.《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

9.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出具的地类规划证明

我局已于201852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横岭村(现改名:八塘街道横岭社区)上元屯22836.96平方米(折合34.255亩)的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总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伍佰壹拾元捌角捌分(¥68510.8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市金港支行,账号611957491846。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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