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罚决字〔2023〕101042号
贵港市利杨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验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7月开始,在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路与***交汇处西南角处的土地上建设***项目,现已建好 1#厂房、研发楼、配电房、水泵房、门卫室,建筑总面积 16993.75 平方米。
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验线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MAA7NH****(1-1)};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8002022*****号);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002023*****号)
我局已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期满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要求听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的规定和《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对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处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每幢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处每幢1500元的罚款,即:1500x5=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上,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账号:61325749147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电话:0775—6787903
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985-1号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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