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00004号
贵港市民利燃气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隆**、女 身份证号码:500230********0021
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西路九支路**号**单元**
2021年8月份,贵港市民利燃气有限公司在贵港市**路与**高铁交汇处西北角亿上段的地块上开始动工建设地下天然气管道项目,现已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经认定,该项目的天然气管道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的影响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贵自然资责停〔2024〕100009号)
2.接受调查通知书(贵自然资调查字〔2024〕100007号)
3.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
4.民利燃气地下管道现场勘测图
5.工程劳务结算表
6.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小组2024年第四次会议纪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被委托人)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要求拆除时间延长期限至120天,经我局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贵港市民利燃气有限公司在60天内拆除贵港市**路与**高铁交汇处西北角建设贵港分输站至粤桂产业园天然气长输管道分输站至A(X:2556442.1869;Y:503630.5429)段的468米管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内拆除地下燃气管道。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775—2918443
地 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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