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00003号
贵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谢*、男 身份证号码:432930********8317
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号**栋**层**室
2012年9月份,贵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贵港市**路与**高铁交汇处西北角的地块上建设广投站—新奥城西站地下燃气管道项目,现已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经认定,该项目的天然气管道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的影响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贵自然资责停〔2024〕100008号)
2.接受调查通知书(贵自然资调查字〔2024〕100008号)
3.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
4.贵港新奥燃气地下管道现场勘测图
5.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单
6.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小组2024年第四次会议纪要
7.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单存根(非建筑类)
8.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被委托人)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要求将拆除时间延长,经我局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贵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60天内拆除贵港市****与******的414.5米广投站—新奥城西站地下燃气管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内拆除地下燃气管道。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775—2918443
地 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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