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罚决字〔2024〕101002 号
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07年3月开始占用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小区东南角处的土地建设***小区售楼部、星铁瓦简易房、部分地面硬化等建(构)筑物,以及堆放杂物,四邻界址为:东至**大道,南至**道路,西至***小区道路,北至***小区。经实地测量,占地总面积为9677.41平方米(折合14.516亩),建筑占地面积1779.13平方米(折合2.669亩),硬化水泥占地面积为789.26平方米(折合1.184亩),绿化占地面积为7109.00平方米(折合10.664亩)。该地块在2003年2月12日《关于贵港市2002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3)25号)的批文范围内,占用地类全部是建设用地,经核对《贵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的管制区中全部为允许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上述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委托代理人谭济昊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
3.广西慧航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实地测量数据图纸;
4.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关于对《协助调查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涉嫌违法占地行为的函》的复函(西农函〔2022〕108号)原件;
5.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排西江农场土地给自治区农垦局使用的函》(贵政函〔2001〕63号)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贵国用(2004)第1047号)的复印件;
7.2022年7月7日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关于贵港市自然资责停字〔2022〕101001号》的复函。
我局已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你公司在2024年7月3日向本局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经本局研究认为你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你公司2007年3月开始至今占用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小区东南角处的土地建设***小区售楼部、搭建星铁瓦简易房和硬化部分地面等建(构)筑物,以及堆放杂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退还上述非法占用面积为9677.41平方米的土地给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
2.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9677.4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违法占地每平方米人民币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贰拾玖万零叁佰贰拾贰元叁角(¥290322.3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杰毅
电 话:0775-6787911
地 址: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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