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罚决字〔2024〕100004号
广西贵港市君华木业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开始,你公司在位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安*路与工业*路交汇处西南角建设年产5万立方米实木多层家具板及5万套板式家具建设项目综合楼。在动工建设之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验线,现已建设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验线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贵自然资责停字〔2024〕1000009号)
2.接受调查通知书(贵自然资调查字〔2023〕100009)
3.现场勘测笔录
4.询问笔录
5.实地核查相片
我局于2024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不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六十一条和《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处每幢1500元的罚款,即:1500×1=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财政专户(缴纳前到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775—2918433
地 址:贵港市金港大道985-1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