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罚决字〔2023〕100003号
广西小松杉木业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份,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贵港市产业园**园**路与**路交汇处西北角建设童康儿童成长型家具生产基地项目,现已建好综合楼和1#厂房,建筑总面积为10394.32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2350000元人民币。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贵自然资责停字〔2023〕100003号)
2.接受调查通知书(贵自然资调查字〔2023〕100003)
3.现场勘测笔录
4.询问笔录
5.童康儿童成长型家具生产基地项目综合楼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成果报告书、童康儿童成长型家具生产基地项目1#厂房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成果报告书
6.童康儿童成长型家具生产基地工程施工合同
7.实地核查相片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不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违法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给予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即:2350000×8%=188000元(壹拾捌万捌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账号:613257491473;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775—2918433
地 址:贵港市金港大道985-1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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