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罚决字〔2023〕101001号
贵港市教育局:
本局2022年9月1日对贵港市教育局违法用地建设学校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局在2009年10月开始在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与***交叉处东南角建设贵港市荷城初级中学,建成教学楼3栋,学生公寓楼4栋,实验楼、行政办公室、体育馆、教工宿舍楼各1栋及其他校园配套设施,并于2011年投入使用。其中违法占用港北区港城街道办**社区12、16队集体土地为34589.56平方米(折合51.884亩)。另外,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了学生公寓1栋(A栋审定工程造价为6102108.90元)、2栋(B栋审定工程造价为5588944.20元)、3栋(C栋审定工程造价为6389366.20元)、4栋(D栋审定工程造价为6389366.20元),4幢学生公寓楼建筑面积为18246.33平方米,总工程造价为24469785.50元。上述的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用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08年12月取得贵港市发改委批文贵发改社会(2008)365号;
2.2009年7月27日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801200900024号;
3.2009年9月17日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贵港市荷城初级中学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贵国土资函[2009]127号;
4.2009年9月17日取得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801200900040号;
5.2010年12月29日取得贵港市发改委批文贵发改社会(2010)410号;
6.2010年2月1日取得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01201020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01201020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01201020019号,同年2月4日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012010200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01201020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01201020022号;
7.2021年3月8日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8.实地核查照片和现场勘测笔录;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
10.广西慧航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实地测量数据图纸;
11.港北区自然资源局核实数据;
12.港北区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材料说明。
本局已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向你局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贵港市教育局限期整改,将34589.56平方米(折合51.884亩)的集体土地退还给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办事处**社区第12、16队。.
2.对4幢学生公寓楼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为:4幢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造价 24469785.50元×5%=1223489.28元(壹佰贰拾贰万叁仟肆佰捌拾玖元贰角捌分)。
3.没收在违法占用的34589.56平方米(折合51.88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局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上述违法占用的34589.5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退还给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没收违法用地面积34589.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并将罚款壹佰贰拾贰万叁仟四百捌拾玖元貮角捌分整(¥1223489.28元)缴至贵港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775-6787911
地址: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2023年5月1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