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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罚决字〔2022〕102001号

2022-11-15 09:30     来源: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作者: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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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罚决字〔2022102001号

韦恒

我局于202255日对你违法占用土地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获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7月份开始占用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万寿村下马屯(山北至东龙公路旁)处的集体土地建房,现已建成四合院,四周用砖围住,开有东、南二个门,院内建成一幢一层(一厅六房)的房屋和部分水泥硬化地面。该院子东面围墙与韦家运的房屋相邻,南面围墙至村里水塘,西面围墙与韦东升的房屋相邻,北面围墙与韦东升的祖屋、韦进基的房屋相邻围墙内用地面积885.18平方米(折合1.328亩),其中房屋占地面积241.04平方米(折合0.362亩),水泥硬化面积407.44平方米(折合0.611亩),剩余的236.70平方米(折合0.355亩)为绿化面积。经核对《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现行总规图)和《贵港市覃塘区土地利用现状图(F49G017024)》,地类为农村宅基地885.18平方米(折合1.328亩),土地用途类型为村镇建设用地区,建设用地管制区类型为允许建设用地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登记表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立案呈批表

4.当事人韦恒身份证和询问笔录

5.当事人韦恒提供的证据材料

6.旁证人员韦有行、韦东健、韦家域和韦子票的身份证和询问笔录

7.现场勘测笔录

8.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万寿村下马屯韦恒违法用地现场勘测平面图

9.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

10.贵港市覃塘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11.韦恒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摄影照片

我局已于2022103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处罚听证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没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885.18平方米土地给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万寿村村民委员会。

二、对违法占用的885.18平方米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伍拾伍元肆角(¥26555.4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法占用的885.18平方米(折合1.328亩)土地将罚款缴至贵港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二大队

话:07756787912

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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