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罚决字〔2021〕102001号
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市政道路(平安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获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份开始占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六八社区位于贵港市交警支队东侧金港大道至荷城路处的集体土地建市政道路(平安路)。现已建成一条宽42米(其中包含原旧路宽21米),长748米的沥青道路,新建路面占地面积17081.63平方米(折合25.622亩)。四邻界址:东至港北区港城街道六八社区集体土地,南与港北区金港大道相连接,西至贵港市交警支队和贵港市武警支队,北与港北区荷城路相连接。经核对《港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F49G022025)》和《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占用的土地属建设用地,符合港北区港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分别为公路用地9861.51平方米(折合14.792亩),城市用地7220.12平方米(折合10.830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登记表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抄告单
4.立案呈批表
5.营业执照
6.授权委托书
7.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受委托人身份证、询问笔录
9.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
10.六八社区主任证明材料及身份证、询问笔录
11.现场勘测笔录
12.贵港市平安路违法用地现场勘测图
13.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港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平安路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摄影照片
14.贵港市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提供的材料
15.港北区六八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情况说明
16.关于贵港市平安路用地规划情况说明、关于贵港市平安路违法用地的地类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处罚听证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8月17日《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7081.63平方米(折合25.622亩)土地。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17081.63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5元/㎡,罚款为人民币捌万伍仟肆佰零捌元壹角伍分(¥85408.1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17081.63平方米(折合25.622亩)土地,在15日内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0775-6787912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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