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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209号

2022-01-19 09:35     来源:执法督察科黄瑜琴     作者:黄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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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209

被处罚人姓名:  黄海荣    性别 :男   年龄: 40

身份证号:45252319**0310****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号*幢*单元****室   

被处罚人姓名:  黄汉良   性别 :男   年龄: 58

身份证号:45250219**0915****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东十二巷*号          

经查实,你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东十二巷*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3自建房,建筑占地面积88.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38.40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17.33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以及《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C101.64.3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38.40×600元/㎡×6=12182.40元壹万贰仟壹佰捌拾贰元肆角整)。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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