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204号
当事人:贵港市冠峰制药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508****5144****
法定代表人: 李建良 联系电话:1397759****
地址:贵港七里桥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11月在新华路与**路交汇处**角地块搭建一座临时建筑物,占地面积538.972平方米,建筑面积660.70平方米,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用于迎宾华府临时售楼部。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没有自行拆除该临时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204号)你公司提出了申辩意见。应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经集体讨论,你公司违法主体提出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新华路与达开路交汇处西南角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临时建筑物,建筑面积660.70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 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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