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195号
被处罚人:广西贵港市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科强
经营场所:贵港市建设路*延段与**路交汇处**面
经查,你公司在贵港市建设西路与**路交汇处**角的万象城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绿地及地下车库停车位建设。规划建设绿地面积4534.83平方米,绿地率35%,根据《贵港市万象城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成果报告书》中的核实结果,现已建成绿地面积2131.61平方米,绿地率16.45%,现有绿地面积比规划面积少2403.22平方米。现根据广西贵港市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贵港市万象城园林绿化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绿地建设工程总造价为1725302.57元,现有绿地面积为2131.61平方米,计得绿地建设工程单价为809.39元/㎡。
你公司万象城项目规划建设地下车库停车位365个,现已建成地下车库停车位359个。根据《贵港市万象城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成果报告书》中的核实结果,万象城现有地下车库停车位个数比规划个数少6个。现根据广西贵港市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下室工程预算书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万象城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18792平方米(其中人防面积为4900.70平方米),计得地下室停车位面积为18792㎡-4900.70㎡=13891.30 ㎡, 地下车库停车位365个,计得每个停车位为38.06㎡,计得未建地下车库停车位面积为6个×38.06㎡=228.36㎡,地下室单方造价为1834.08元/㎡。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C101.64.3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未建设绿地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2403.22㎡×809.39元/㎡×10﹪=194514.22元(拾玖万肆仟伍佰壹拾肆元贰角贰分整);处未建地下车库停车位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228.36㎡×1834.08元/㎡×6﹪=25129.83元(贰万伍仟壹佰贰拾玖元捌角叁分整);合计处罚金额为:219644.05元(贰拾壹万玖仟陆佰肆拾肆元零角伍分整)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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