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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国冶管廊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26 10:00     来源: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作者: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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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自然资罚决字〔2021〕101002号

贵港市国冶管廊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3月,你公司为了推进项目建设,抓住天晴时机日夜赶工期,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动工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工程和管道建设,到今年7月份前为止,基本建设好了道路管廊和路面硬化及道路附属设施。经测量,该公司动工建设的总用地面积为325701.76平方米(折合488.553亩),已水泥硬化路面263120.98平方米(折合394.681亩),其余土地已平整。据贵港市港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贵港市国冶管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郁林路用地地类情况说明》和《关于贵港市国冶管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郁林路用地规划情况说明》显示,该项目占用地块原地类为:水田40510.66平方米(折合60.766亩)、旱地81755.55平方米(折合122.633亩)、果园11014.69平方米(折合17.872亩)、其他园地4082.87平方米(折合6.124亩)、其他林地4543.90平方米(折合6.816亩)、坑塘水面5679.03平方米(折合8.519亩)、沟渠1425.15平方米(折合2.138亩)、城市137215.31平方米(折合205.823亩)、建制镇433.36平方米(折合0.65亩)、村庄25701.44平方米(折合38.552亩)、公路用地4063.39平方米(折合6.095亩)、裸地8376.41平方米(折合12.565亩);该项目占用地块规划情况为:285634.60平方米(折合428.452亩)纳入过渡期贵港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0067.16平方米(折合60.101亩)不纳入过渡期贵港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经核对贵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调整),其中: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28283.80平方米(折合42.426亩)、一般农地区10505.23平方米(15.758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区468.87平方米(折合0.703亩)、村镇建设用地区809.26平方米(折合1.21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的土地建设贵港市地下综合管廊(一期)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用地,具体如下:

1.违法占用28283.80平方米(折合42.426亩)基本农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违法占用除基本农田外的其他土地297417.96平方米(折合446.127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梁文)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95851N)

3. 询问笔录(吴通锐)

4. 贵港市国冶管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郁林路现场勘测图

5. 现场勘测笔录

6.《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2015年调整)8份

7.《港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图》(F49G021026)7份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的土地建设管廊和硬化道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该项目是国家重大市政工程领域重点PPP项目工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是贵港市重点建设的重大民生项目,且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其他市县同类项目的处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总面积为325701.76平方米(折合488.553亩)的土地;

2.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505.23平方米(15.758亩)(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1122.86平方米(折合166.684亩)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或治理违法占用的28283.80平方米(折合42.426亩)的基本农田;

5.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325701.76平方米(折合488.553亩)的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捌仟伍佰零捌元捌角(¥1628508.8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捌仟伍佰零捌元捌角(¥1628508.80)缴交至贵港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505.23平方米(15.758亩)(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15日内改正或治理违法占用的28283.80平方米(折合42.426亩)的基本农田;

4.退还非法占用总面积为297417.96平方米(折合446.127亩)的土地;

5.  交出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1122.86平方米(折合166.684亩)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一大队

联系电话:0775-6787911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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