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李孟余 性别 : 男 年龄:59岁
身份证号:452523196**701**** 联系电话:1376815****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东森巷*号
经查实,你于2004年6月在贵港市港北区马胖岭(金港大道花园巷*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超建房屋,现已建成一幢六层砖混结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55.8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436.33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288.42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有:1、现场勘验笔录一页;2、相片四页;3、调查询问笔录三页;4、房屋所有权证五页;5、竣工测绘图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436.33㎡×750元/㎡×10﹪=32724.75元(叁万贰仟柒佰贰拾肆元柒角伍分)。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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