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高兆彬 性别 : 男 年龄: 64 岁
身份证号:45252219**001**** 联系电话:1397750****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南山路138-6号
经查实,你于2014年3月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拆迁安置区*栋*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建设房屋,现已建成一幢四层半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6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375.76平方米,其中违法建筑面积为375.76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75.76㎡×750元/㎡×10﹪=28182.00元(贰万捌仟壹佰捌拾贰元)。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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