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何世忠 性别 : 男 年龄: 81 岁
身份证号:45252219**421**** 联系电话:1370785****
住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巷*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巷*号北面进行建设,建成一幢六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96.7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606.32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违法建筑物照片。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22号。你在2021年4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你本人陈述申辩意见称:你于1972年自行建造一间简易泥砖瓦房,1998年1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贵证字第0009673号,为一层20.94平方米,因旧房屋年久失修慢慢倒塌,2019年12月拆除旧房屋重建新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本人建设的房屋没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因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贵证字第0009673号,除去一层占地面积20.94平方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故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22号认定你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兴隆巷87号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兴隆巷87号北面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建筑占地面积为75.7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85.38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 7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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