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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22号

2021-07-26 15:50     来源:执法督察科黄瑜琴     作者:黄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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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何世忠     性别      年龄: 81  

身份证号:45252219**421****   联系电话:1370785****

址:广西贵港市港和平路*巷*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12021年1月贵港市港和平路*巷*号北面进行建设,建成一幢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96.7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606.32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违法建筑物照片。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22号。你在2021年4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你本人陈述申辩意见称:你于1972年自行建造一间简易泥砖瓦房,1998年1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贵证字第0009673号,为一层20.94平方米,因旧房屋年久失修慢慢倒塌,2019年12月拆除旧房屋重建新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本人建设的房屋没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因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贵证字第0009673号,除去一层占地面积20.94平方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故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22号认定你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兴隆巷87号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兴隆巷87号北面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建筑占地面积为75.7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85.38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 7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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