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吴庆宁 性别 :男 年龄:30 岁
身份证号: 45080219**0100***X 联系电话:1387857****
住 址: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巷**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10月至2020年10月在贵港市解放路正谷街*号南侧进行建设,建成一幢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54.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12.24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违法建筑物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18号南侧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建筑占地面积为54.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12.24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 7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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