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8号

2021-07-26 15:40     来源:执法督察科黄瑜琴     作者:黄瑜琴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人姓名: 梁群英     性别      年龄: 85  

身份证号: 45252219**0609****联系电话:1826964****      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巷*对面进行建设,建成一幢水泥砖树脂瓦结构房建筑占地面积为62.7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2.78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违法建筑物照片。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8号。你在2021年4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你本人陈述申辩意见称:1980年你本人向三合社区申请土地用于建设房屋,建得一间60多平方泥砖瓦房,直至2019年成危房后重建现在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本人建设的房屋没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此意见不予采纳。故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自然资(规)罚20218号)认定你在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五巷23号对面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五巷23对面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建筑占地面积为62.7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2.78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 7 20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