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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7号

2021-07-26 15:40     来源:执法督察科黄瑜琴     作者:黄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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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李树新     性别      年龄: 60  

身份证号:45252219**1203****    联系电话:137****20**

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巷*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62020年11月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号进行建设,建成一幢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6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74.40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违法建筑物照片。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7号。你在2021年4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你本人陈述申辩意见称:土地来源属于生产队划给你父亲用于解决新生人员居住问题的,由于新生人口增多,旧房已危,无法居住,2020年将旧危房进行推倒,重建新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本人建设的房屋没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此意见不予采纳。故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7号认定你在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6号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6号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建筑占地面积为6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74.40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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