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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6号

2021-07-30 15:50     来源:执法督察科黄瑜琴     作者:黄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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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黄子健黄星康  性别 年龄:57岁 52岁

身份证号:45252219**0201****  45252219**0729****     联系电话:1362785****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巷***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62020年9月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巷*对面进行建设,建成一幢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76.5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76.54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违法建筑物照片。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6号。你在2021年4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你本人陈述申辩意见称:现房屋是由旧房屋修复改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本人建设的房屋没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此意见不予采纳。故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6号认定你在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三巷22号对面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五巷22对面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建筑占地面积为76.5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76.54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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