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曾少坚 性别 :男 年龄: 61 岁
身份证号45252219**0207**** 联系电话:139**50****
住 址: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巷*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在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巷*号南侧进行建设,建成一幢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39.7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5.69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违法建筑物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八巷7号南侧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建筑占地面积为39.7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5.69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 7月 2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