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监察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自然资(规)罚〔2021〕3号

2021-07-26 15:45     来源:执法督察科黄瑜琴     作者:黄瑜琴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人姓名: 陈雪霞     性别      年龄: 55 岁

身份证号: 45252219**0714****   联系电话:182**50****

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凤凰****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贵港市解放路正谷街三巷*号进行建设,建成一幢三层半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100.3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41.06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违法建筑物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违法建筑物照片。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3号。你在2021年4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你本人陈述申辩意见称:土地来源属购买三合社区旧祖屋,2020年向村委申报将旧屋改建,2020年6月动工同年11月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本人建设的房屋没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此意见不予采纳。故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贵自然资(规)告20213号认定你在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三巷2号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正谷街三巷2号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建筑占地面积为100.3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41.06平方米。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 7 月 2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