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贵自然资罚告字〔2021〕101002号
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508002012127130131432),已于2019年2月25日到期,且矿山停产了2年多,经查实:你公司没有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我局已于2021年2月1日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你公司至今未进行整改,也没有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你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5080020121271301314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李海平、黄杰毅
联系电话:0775-6787911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85-1号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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