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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振华铝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04-24 15:23     来源:港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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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国土资罚决字〔2017200420

贵港市振华铝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11月在西江农场第一分场的土地上建设农贸市场,用地面积6000.07平方米,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现已建好围墙、钢架结构铁棚4排及地面硬化,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837.61平方米,无建筑及硬化占地面积2162.46平方米。经核对《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图(2006-2020年)(2015年调整)》,该土地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1741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000.07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壹元柒角(¥150001.7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出你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罚款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港北分局(开户银行:中行贵港市***支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775-4552585

 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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