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南三路北段东侧的6936.47平方米土地建设1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国土资罚决字〔2016〕103001号):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936.4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捌拾贰元叁角伍分(¥34682.35)。该公司已于2016年7月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件于2016年11月已结案。该案件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国土资罚决字〔2016〕***号
贵港市某某公司:
我局于2016年5月24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从2012年10月开始占用贵港江南工业园区南三路北段东侧的6936.47平方米土地建设1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已平整土地,建好围墙、3间活动板房和一排石棉瓦结构办公用房,部分水泥硬化,建筑占地面积1997.67平方米,硬化面积2352.66平方米。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贵港市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复印件;
2.《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及《投资建设项目补充合同》,《关于同意贵港市某某公司建设13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备案的通知》,《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入园证明》以上书证均为复印件;
3.13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B地块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复印件;
4.对某某公司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
5.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6.《地类规划证明》;
7.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F49G02302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936.47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6936.4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936.4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捌拾贰元叁角伍分(¥34682.3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贵港江南工业园区南三路北段东侧土地6936.47平方米;交出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6936.47平方米土地上的围墙、3间活动板房、一排石棉瓦结构办公用房、硬化道路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捌拾贰元叁角伍分(¥34682.35)缴至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户名: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账号:*******,开户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某某某
电 话:6787910
地 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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