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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政通〔2020〕58号

2020-02-27 16:05     来源:贵港市地产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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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二十八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

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2019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19〕110号)同意征收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办事处蓝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贵城街道办事处登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覃塘区石卡镇陆村村民委员会相关村(居)居小组的集体土地21.4607公顷(折合321.911亩)。收回原由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1.0443公顷(折合15.664亩),共22.5050公顷(折合337.575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19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

贵港市2019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位于贵港市迎宾大道西侧支路(布山路-桂林路)、贵港市仙衣路与西南大道交汇处东南角、贵港市江北大道与同济大道交汇处西北角、民主路(桂林路至城北大道段)、贵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棉村安置区西侧、贵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文华雅苑安置区北侧、贵港市新华路西延段(迎宾大道-金港大道)、桂林路西段(K0-K1620)、民生路(荷城路至郁林路)、贵港市仙衣路(建设路-西环路)(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草地

水田

旱地

果园

其他园地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设施农用地

田坎

城镇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铁路用地

其他草地

贵港市

贵港市港北区

港城街道办事处

蓝田社区

第12居民小组

集体

1.1203

-

0.3820

0.1278

-

-

0.4317

0.0338

-

-

0.1450

-

-

-

-

-

第8居民小组

集体

0.0430

-

-

0.0430

-

-

-

-

-

-

-

-

-

-

-

-

六八社区

居民委员会

集体

6.5340

0.0526

2.9689

0.1375

0.0544

0.0074

-

0.0925

0.1290

0.1160

-

0.0103

0.0898

2.8148

-

0.0608

第18居民小组

集体

0.0445

0.0401

-

-

-

-

-

-

-

0.0006

-

-

0.0038

-

-

-

第19居民小组

集体

0.4665

0.2500

0.0771

0.0541

-

-

-

-

-

0.0185

-

-

0.0668

-

-

-

第7居民小组

集体

0.0018

-

-

-

-

-

-

-

-

-

-

-

0.0018

-

-

-

第8居民小组

集体

0.0412

0.0306

-

-

-

-

-

-

-

0.0106

-

-

-

-

-

-

棉村社区

居民委员会

集体

0.9425

0.1933

0.5043

-

-

-

-

0.0119

0.2192

0.0138

-

-

-

-

-

-

棉北屯第23居民小组

集体

0.5285

-

0.2447

-

0.0457

-

-

0.0303

0.2078

-

-

-

-

-

-

-

(接上页)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水田

旱地

果园

其他园地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设施农用地

田坎

城镇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铁路用地

其他草地

贵港市

贵港市港北区

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

-

-

国有

1.0443

0.4986

0.4773

-

-

-

-

0.0684

-

-

-

-

-

-

-

-

贵城街道办事处

登龙桥社区

居民委员会

集体

0.4002

-

-

-

-

-

-

-

-

-

-

-

0.4002

-

-

-

小江社区

居民委员会

集体

5.6601

0.3068

1.5689

0.1550

-

-

-

0.0372

-

-

-

-

3.3422

0.0200

0.1019

0.1281

第1居民小组

集体

1.0073

0.2137

-

-

-

-

-

-

-

-

-

-

0.7936

-

-

-

第2居民小组

集体

3.2408

0.2583

0.0673

0.0989

-

-

-

-

-

0.0105

-

-

2.8058

-

-

-

第4居民小组

集体

0.7216

-

-

0.1498

-

-

-

-

-

-

-

-

0.5718

-

-

-

第7居民小组

集体

0.2601

-

-

-

-

-

-

-

-

-

-

-

0.2601

-

-

-

覃塘区

石卡镇

陆村

第12村民小组

集体

0.4483

-

0.3770

-

-

-

-

0.0713

-

-

-

-

-

-

-

-

面积总合计

22.5050

1.8440

6.6675

0.7661

0.1001

0.0074

0.4317

0.3454

0.5560

0.1700

0.1450

0.0103

8.3359

2.8348

0.1019

0.1889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 积(公顷)

分区域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1.8440

81.2700

旱地

6.6675

78.1500~81.2700

果园

0.7661

81.2700

其他园地

0.1001

81.2700

有林地

0.0074

81.2700

其他林地

0.4317

81.2700

农村道路

0.3454

78.1500~81.2700

坑塘水面

0.5560

81.2700

沟渠

0.1700

81.2700

设施农用地

0.1450

81.2700

田坎

0.0103

81.2700

城镇住宅用地

8.3359

81.2700

农村宅基地

2.8348

81.2700

铁路用地

0.1019

81.2700

其他草地

0.1889

32.5080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地产服务中心办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梁树进 联系电话:0775- 6787078。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贵港市地产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和收回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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