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通〔2020〕22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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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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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其他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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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办事处旺华村 |
东华第4村民小组 |
集体 |
2.5278 |
2.4912 |
0.0366 |
- |
- |
东博第7村民小组 |
集体 |
16.9359 |
10.9714 |
0.1899 |
1.2846 |
4.4900 |
|
面积总合计 |
19.4637 |
13.4626 |
0.2265 |
1.2846 |
4.4900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公顷) |
分区域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旱地 |
13.4626 |
81.2700 |
农村道路 |
0.2265 |
81.2700 |
坑塘水面 |
1.2846 |
81.2700 |
其他草地 |
4.4900 |
32.5080 |
(二)青苗(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林木)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地产服务中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黄建红 联系电话:6787062。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贵港市地产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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