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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贵政通〔2020〕33号

2020-02-27 08:59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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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

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政通〔202033

贵港市2019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1959号)批复,同意征收贵港市港南区八塘街道办事处高北村民委员会、高岭村民委员会、高新村民委员会,江南街道办事处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塘镇三岸村民委员会、三平村民委员会、西村村民委员会相关村(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8.4674公顷(折合277.011亩),并收回原由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和贵港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4.1231公顷(折合61.847亩),共计22.5905公顷(折合338.858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19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安澜路与江二路交汇处东南角、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城东大道与工业二路交汇处西南角、贵港市港南区工业二路与南五路交汇处西南角、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江一路与西北二路交汇处东北角、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江五路与南一路交汇处东北角(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林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住宅用地

草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城区)

()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水田

旱地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农村道路

沟渠

设施农用地

农村宅基地

其他草地

河流水面

裸地

贵港市

港南区

八塘街道办事处

高北村

村民委员会

集体

0.0950

-

-

-

-

0.0950

-

-

-

-

-

-

10村民小组

集体

2.6061

-

1.9087

-

0.2343

0.1032

-

-

-

0.3599

-

-

2村民小组

集体

0.0274

-

0.0191

-

-

-

-

-

-

0.0083

-

-

6村民小组

集体

0.5543

-

0.5242

-

-

0.0301

-

-

-

-

-

-

8村民小组

集体

0.2264

-

-

-

-

-

0.0069

-

-

0.2195

-

-

高岭村

6村民小组

集体

0.3946

-

0.2311

-

0.1635

-

-

-

-

-

-

-

高新村

6村民小组

集体

0.2750

-

0.2552

-

-

0.0198

-

-

-

-

-

-

江南街道办事处

南江社区

新兴小区第15居民小组

集体

1.5889

0.9811

0.5174

-

-

0.0482

0.0422

-

-

-

-

-

新塘镇

三岸村

村民委员会

集体

1.0831

0.2588

0.0634

-

-

0.2964

0.0171

-

-

0.4432

-

0.0042

11村民小组

集体

0.0626

-

0.0425

-

-

-

-

-

-

0.0019

-

0.0182

12村民小组

集体

0.6321

0.4286

0.2035

-

-

-

-

-

-

-

-

-

16村民小组

集体

0.1640

0.1467

0.0173

-

-

-

-

-

-

-

-

-

18村民小组

集体

0.1195

-

0.0205

-

-

-

-

-

-

0.0990

-

-

19村民小组

集体

0.0219

-

0.0219

-

-

-

-

-

-

-

-

-

(接上表)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林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住宅用地

草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城区)

()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水田

旱地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农村道路

沟渠

设施农用地

农村宅基地

其他草地

河流水面

裸地

贵港市

港南区

新塘镇

三岸村

20村民小组

集体

0.4557

0.1736

0.2479

-

-

-

-

-

-

0.0092

-

0.0250

5村民小组

集体

0.7885

-

0.6545

-

-

-

0.0180

-

-

0.1160

-

-

6村民小组

集体

0.2227

-

0.2227

-

-

-

-

-

-

-

-

-

7村民小组

集体

2.8959

-

2.6942

-

-

-

-

-

-

0.2017

-

-

9村民小组

集体

0.0167

0.0167

-

-

-

-

-

-

-

-

-

-

三平村

10村民小组

集体

0.0412

-

-

-

-

-

-

0.0412

-

-

-

-

13村民小组

集体

0.9155

-

0.8713

0.0241

-

-

-

0.0201

-

-

-

-

15村民小组

集体

2.1407

-

1.0829

0.5547

-

0.1426

-

0.3605

-

-

-

-

西村

9村民小组

集体

3.1396

1.8021

1.0371

-

-

0.0352

-

-

0.2652

-

-

-

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

国有

3.9433

-

3.7135

-

-

0.2298

-

-

-

-

-

-

贵港市人民政府

国有

0.1798

-

-

-

-

-

-

-

-

-

0.1798

-

合计

22.5905

3.8076

14.3489

0.5788

0.3978

1.0003

0.0842

0.4218

0.2652

1.4587

0.1798

0.0474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分区域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3.8076

81.2700

旱地

14.3489

81.2700

有林地

0.5788

81.2700

其他林地

0.3978

81.2700

农村道路

1.0003

81.2700

沟渠

0.0842

81.2700

设施农用地

0.4218

81.2700

农村宅基地

0.2652

81.2700

其他草地

1.4587

32.5080

河流水面

0.1798

32.5080

裸地

0.0474

32.5080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收回)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黄国安,联系电话:07756798962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及被收回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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