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征地信息 > 征收土地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贵政通〔2020〕49号

2020-02-27 08:50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 打印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

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政通〔202049

贵港市2019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1951号)批复,同意征收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三岸村民委员会、塘表村民委员会、西村村民委员会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2.7943公顷(折合191.915亩),并收回原由贵港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1.5466公顷(折合23.199亩),共计14.3409公顷(折合215.114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19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江南工业园中区五路与规划路交汇处西南角、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安澜路与江五路交汇处东北角、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南五路与江五路交汇处西北角、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城东大道与江五路交汇处西北角、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安澜路与江五路交汇处东北角(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草地

(城区)

()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水田

旱地

果园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殡葬用地

其他草地

贵港市人民政府

国有

1.5466

-

0.0018

-

1.2734

-

-

-

-

-

0.2714

贵港市

港南区

新塘镇

三岸村

村民委员会

集体

0.2685

-

-

-

-

-

0.2685

-

-

-

-

10村民小组

集体

0.0634

-

0.0378

-

-

-

-

-

-

-

0.0256

11村民小组

集体

0.1759

-

0.1154

-

-

-

-

-

0.0052

-

0.0553

12村民小组

集体

0.2273

0.2260

0.0013

-

-

-

-

-

-

-

-

16村民小组

集体

4.5374

0.0004

3.9779

0.1692

-

-

-

0.3899

-

-

-

17村民小组

集体

0.3453

-

0.2308

-

-

-

-

0.1145

-

-

-

18村民小组

集体

4.0016

-

3.7082

-

-

0.0580

-

0.0127

0.0395

0.1832

-

19村民小组

集体

0.0383

-

0.0383

-

-

-

-

-

-

-

-

20村民小组

集体

0.1828

0.0050

0.1657

-

-

-

-

-

0.0121

-

-

9村民小组

集体

0.0478

-

0.0478

-

-

-

-

-

-

-

-

塘表村

北方村民小组

集体

0.0589

-

0.0565

-

-

-

0.0024

-

-

-

-

20村民小组

集体

0.1777

-

0.1695

-

-

-

0.0082

-

-

-

-

西村

9村民小组

集体

2.6694

1.1183

0.9957

-

0.5172

-

0.0263

-

0.0119

-

-

面积总合计

14.3409

1.3497

9.5467

0.1692

1.7906

0.0580

0.3054

0.5171

0.0687

0.1832

0.3523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分区域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1.3497

81.2700

旱地

9.5467

81.2700

果园

0.1692

81.2700

有林地

1.7906

81.2700

其他林地

0.0580

81.2700

农村道路

0.3054

81.2700

坑塘水面

0.5171

81.2700

沟渠

0.0687

81.2700

殡葬用地

0.1832

81.2700

其他草地

0.3523

32.5080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收回)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黄国安,联系电话:07756798962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被收回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0221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