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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贵政通〔2020〕44号

2020-02-27 08:43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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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

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政通〔202044

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19114号)批复,同意征收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山边村民委员会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5.7782公顷(折合236.673亩),并收回原由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贵港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2.1238公顷(折合31.857亩),共计17.9020公顷(折合268.530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南山路与南环路交汇处东北角(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草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草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城区)

()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水田

旱地

果园

其他园地

天然牧草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采矿用地

农村宅基地

其他草地

河流水面

裸地

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

国有

1.7770

-

1.3776

-

0.0840

-

-

0.1490

-

-

-

0.1664

-

-

贵港市人民政府

国有

0.3468

-

-

-

-

-

-

-

-

-

-

-

0.3181

0.0287

贵港市

港南区

新塘镇

山边村

4村民小组

集体

1.7205

0.2234

0.1151

-

-

-

0.0198

-

-

-

1.3622

-

-

-

6村民小组

集体

0.9506

-

-

-

-

0.0246

-

-

-

0.9260

-

-

-

-

7村民小组

集体

3.5852

-

1.7520

0.1129

-

-

0.1156

0.2419

-

-

1.2559

0.1069

-

-

8村民小组

集体

4.0436

0.0691

1.7716

-

-

-

0.0368

-

-

-

2.1484

0.0177

-

-

9村民小组

集体

5.4783

2.1942

2.2547

-

-

-

0.0209

0.1300

0.0154

-

0.8631

-

-

-

合计

17.9020

2.4867

7.2710

0.1129

0.0840

0.0246

0.1931

0.5209

0.0154

0.9260

5.6296

0.2910

0.3181

0.0287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分区域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2.4867

81.2700

旱地

7.2710

81.2700

果园

0.1129

81.2700

其他园地

0.0840

81.2700

天然牧草地

0.0246

81.2700

农村道路

0.1931

81.2700

坑塘水面

0.5209

81.2700

沟渠

0.0154

81.2700

采矿用地

0.9260

81.2700

农村宅基地

5.6296

81.2700

其他草地

0.2910

32.5080

河流水面

0.3181

32.5080

裸地

0.0287

32.5080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收回)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黄国安,联系电话:07756798962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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