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公告一登记。
(1)征收土地公告在用地批准后由各县(市、区)国土部门拟订,报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市、区)征地机构、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登记情况,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房屋和青苗的种类、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着物、房屋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市、县国土部门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国土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部门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3个月内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足额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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