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办发〔2019〕3号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研究,现将我市三区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已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2〕33号)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3〕32号)文件申请办理领取生活补助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继续发放生活补助,月领取标准为350元/人,并不再提高。
二、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的印发日期2016年 8月12日起,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停止执行。2016年 8月12日前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且符合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精神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或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2016年 8月12日后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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