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征地信息 > 征地政策法规

《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解读

2017-05-10 17:41     来源:耕保科
【字体: 打印

一、出台的背景

原《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港市辖区新一轮征地拆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贵国土资发〔2013284号),自201310月批复实施以来,已经接近三年,能有效地推进了我市的征地工作,提高土地征收工作的速度,但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原有标准已偏低;二是需要增补新的品种补偿标准;三是需要增加给三区政府相应的自主处理权。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我市的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活动,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新的《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对农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新旧《标准》实施的衔接等四大部分超过一百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更新。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农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调整(含新增)、提高青苗补偿标准超过八十种。增加备注合理株数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为准;给三区政府相应的自主处理权。

(二)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中心城区和乡镇建成区: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执行。

2.调整(含新增)、提高部分房屋特殊装修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内的供电、供水、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迁移费用、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新增备注:①对以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房屋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历史较长、涉及后代较多的众坟)补偿,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由负责征收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拆组、建设、国土、财政、审计、民政等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②关于土地房屋征收涉及高压线、通讯线路、通讯基站、地下供水、地下光缆的迁移改装问题。迁移改装费用由管线业主依法依规按管线迁移设计规范和程序编制工程预算并送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征收协议约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施工的,按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协议约定由管线业主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财政评审价格将款项支付给管线业主,所需资金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支付。

3.征收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符合“一户一宅”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即按宅基地所处土地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补偿。

4.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①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费给被征收人;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

5.征收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铺面、旅馆、餐饮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6.被征收房屋为租赁的,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出租人。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工作经费(含房屋测量费和评估费)。

8. 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支付拆除费及建筑废料清运费。

9.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

五、关于新旧《标准》实施的衔接问题

新《标准》于2017315日颁布施行。对发文前已获得市政府批复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标准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