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我市本级辖区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级辖区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本次调整补偿标准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对发文前已获得市政府批复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标准执行。
附件: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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