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自然资告〔2019〕152号
土地权利人 |
征收地类 |
面积(亩) |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元/亩) |
分区域补偿倍数 |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 |
|
港北区贵城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第7居民小组 |
旱地 |
14.108 |
2580 .00 |
21 |
54180.00 |
|
果园 |
0.760 |
2580 .00 |
21 |
54180.00 |
||
天然牧草地 |
27.187 |
2580 .00 |
21 |
54180.00 |
||
殡葬用地 |
4.485 |
2580.00 |
21 |
54180.00 |
||
农村道路 |
0.332 |
2580.00 |
21 |
54180.00 |
||
坑塘水面 |
5.844 |
2580 .00 |
21 |
54180.00 |
||
合计 |
|
52.716 |
|
|
|
二、被征地居民小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权利人 |
分区域补偿费(元)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 |
青苗补偿费(元) |
合计(元) |
港北区贵城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第7居民小组 |
2856152.88 |
|
|
2856152.88 |
合 计 |
2856152.88 |
|
|
2856152.88 |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居委会或居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地产服务中心。
联系人:岑长文
联系电话:6787078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