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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14-12-11 14:56

办公地址:贵港市荷城路1032号

邮编号码:537100

门户网站:贵港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gggt.gov.cn/

联系电话:0775-6787700;0775-6787711

传真:0775-6787722

电子邮箱:gggtbgs@163.com

一、内设机构

办公室…………0775-6787700、6787711

人事科…………0775-6787719

财务科…………0775-6787730

监察室…………0775-6787725

耕保科…………0775-6787758

利用科…………0775-6787763

规划科…………0775-6787768

地籍科…………0775-6787757

矿管科…………0775-6787741

地环科…………0775-6787747

法规科…………0775-6787731

测绘科…………0775-6787772

调控科…………0775-6787749

调处办…………0775-6787781

行政审批办……0775-6787826

后勤……………0775-6787712

机关党委………0775-6787727

监察支队………0775-6787907

交易中心………0775-6787701

地产中心………0775-6787066

信息中心………0775-6787841、6787889(档案)

储备中心………0775-6787831

测绘院…………0775-6787801

整理中心………0775-6787778

港北分局………0775-4561253

港南分局………0775-6797001

覃塘分局………0775-4722798

直属分局………0775-6787823

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审批

(一)项目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审批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39条:依法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该持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40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该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审批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申报材料:⑴申请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须明确转让地价)(原件1份);属赠与、继承变更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1份),或有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3.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4.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提供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5.在建工程转让的,个人住宅用地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复印件1份)、其它类型的用地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6、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并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须提供国资委或财政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3)申请人资格材料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者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3.土地使用者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5.土地使用者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税费:契税完税凭证发票或减免证明或减免证明(复印件1份)。(5)图件1.项目在建或竣工后出售房地产导致土地分转割让的,须提供经住建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在建工程分割转让的,需要规划部门出具分割后的规划界限图(复印件1份)。2.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图(2份原件)(6)地籍调查资料:1.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原件各1份)2.指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指界时须提供)(原件1份)。3.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界址坐标表(原件1份)。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前期服务工作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3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批

(一)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批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11条第3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四)审批条件:符合土地登记条件。

(五)申报材料:⑴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土地权属来源: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2.出让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3.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4.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1份)。5.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提交补偿及收回相关证件原件的证明(复印件1份,该材料由实施单位提供)。6.划拨供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7.出让供地的,提供规划设计要点通知(或审批)单(复印件1份)。8.历史沿用地的,提供历史沿用的相关材料及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核意见。9.其他证明材料。(3)申请人资格材料: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者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3.土地使用者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5.土地使用者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税费:1.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及地价款发票(原件1份)。2.契税完税凭证发票或减免证明(复印件1份)。(5)图件:1.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复印件1份)。2.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平面界址图(复印件1份)。3.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图(2份原件)(6)地籍调查资料:1.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原件各1份)2.指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指界时须提供)(原件1份)。3.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界址坐标表(原件1份)。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前期服务工作及土地登记公告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3

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变更登记(法院处置、企业改制、公有房不适用)审批

(一)项目名称: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变更登记(法院处置、企业改制、公有房不适用)审批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38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四)审批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进行的变更登记(企业改制以及司法判决、裁定或拍卖等原因不适用)。

(五)申报材料:(1)申请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2)土地权属材料: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出让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5.出让供地的,提供规划设计要点通知(或审批)单(复印件1份)。6.其他证明材料。(3)申请人资格材料: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者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3.土地使用者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5.土地使用者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税费:1.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及地价款发票(原件1份)。2.契税完税凭证发票或减免证明(复印件1份)。(5)图件:1.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复印件1份)。2.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平面界址图(复印件1份)。3.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图(2份原件)(6)地籍调查资料:1.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原件各1份)2.指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指界时须提供)(原件1份)。3.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界址坐标表(原件1份)。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前期服务工作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3

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

(一)项目名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审批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仅限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五)申报材料:(1)申请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2)土地权属来源:1、原土地证书;2、因分户原因变更的,须提供原宗地使用者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协议书(涉及分割的,应附变更后的宗地位置草图),并由队、组及村委签字同意并盖公章;3、因继承、直系亲属赠予房产原因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供证明房屋已转移的合法手续,如《公证书》等或提供原宗地使用者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协议书(同意由申请人使用,其他人放弃使用),并由队、组及村委签字同意并盖公章(复印件1份)4、变更受让人为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交宗地所在村集体同意非农人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证明原件1份,受让人还需提交不对该宗房产进行改、扩建的承诺书原件1份。(3)申请人资格材料:1.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及整本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2.土地使用者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图件:1、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需提交所在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2、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宗地图(2份原件)(5)地籍调查资料:1.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原件各1份)2.指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指界时须提供)(原件1份)。3.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坐标表(原件1份)。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前期服务工作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3

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批

(一)项目名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批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11条第2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新设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五)申报材料:⑴申请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2)土地权属来源: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2、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原件1份);3、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复印件1份)。(3)申请人资格材料: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者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3.土地使用者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及整本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5.土地使用者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6、土地使用者为集体经济的,提供农村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或材料;当选人证明文件或材料;当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图件:1、规划材料:属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且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所在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意见;属项目用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规划界限图、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整幅复印);2、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宗地图(2份原件)(5)地籍调查资料:1.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原件各1份)2.指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指界时须提供)(原件1份)。3.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坐标表(原件1份)。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前期服务工作及土地登记公告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3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四)审批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5)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申报材料: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用地情况,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要求情况,征地费用和耕地开垦费计列情况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等);(3)已批准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与需备案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提交经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意见、会议纪要;需核准的项目,提交有核准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评估意见、会议纪要;(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资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与需备案的项目);(5)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表(工业项目需专门说明5项用地控制指标情况);(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彩印图(加盖初审县(市)区国土部门及出具规划局部彩印图技术单位的公章) 及用地范围界线文件(MAPGIS格式,由项目业主要求用地测绘技术单位提供);(7)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其他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除上述资料之外,还应提交原批准机关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8)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发〔2012〕32号文要求在用地预审应当实行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提供经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的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9)项目平面布置图、用地规划界限图(含西安80电子坐标)。

以上材料需要份数:纸质材料2份,电子版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有初审县(市)区国土部门对原件核对人的签字。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日

(八)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0

(十一)相关表格见附件

七、采矿权变更审批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四)审批条件: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变更审批;⑵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⑶变更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⑷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五)申报材料:1、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提交以下材料:⑴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⑵《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扩大矿区范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1条规定等提出的意见);⑷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⑸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经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3份),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原矿区范围、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在图上空白处附原矿区范围,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标(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公章;⑹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当先按划定矿区范围程序进行矿区范围预留,凭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⑺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⑻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后的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⑽矿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后造成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书(表),提供环保部门重新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⑾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⑿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⒀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⒁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复印件3份);⒂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变更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⑴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⑵《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⑷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⑸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复印件3份);⑹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概要等;⑺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⑻适用于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⑽采用可能有损环境的方法、方案或设计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进行采、选的,需提交相关的环境影响环评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⑾适用于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⑿变更的主要开采矿种尚未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应当提供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⒀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⒁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区及拟变更矿种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不属于转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3)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4)变更前、后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须经年审(复印件3份);(5)企业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7)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8)以变更后名称填制(跨年度或储量已有变化的各方要重新填写、签章)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9)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10)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受让人填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2)采矿权人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3)受让人填写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5)受让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6)原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7)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和经本级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8)受让人提交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0)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1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15)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变更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1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40日

(八)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咨询电话:0775-6790355

(十一)投诉监督电话:0775-6790377

八、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四)审批条件:采矿权人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无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申报材料: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原件3 份);⑵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原件3 份);⑶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复印件1份);⑷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⑸矿山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⑺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 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8)采矿权年检电子报盘。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0775-6790355

(十一)投诉监督电话:0775-6790377

九、采矿权延续审批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四)审批条件: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⑸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⑹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⑺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五)申报材料:⑴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⑵《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延续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⑷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凭据(复印件3份);⑸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⑹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⑻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⑼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若原审查通过并批复的矿山设计仍可适用于延续采矿,应当出具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⑾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⑿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⒀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⒁原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延续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书;对于无偿取得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应当出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⒂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适用于矿山延续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⒃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是否存在矿权重叠和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⒄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40日

(八)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咨询电话:0775-6790355

(十一)投诉监督电话:0775-6790377

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四)审批条件:⑴评估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⑵评估工作人员经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培训并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证书;⑶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条件。

(五)申报材料:⑴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定稿)(原件1份)⑵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每个专家对报告的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6份);⑷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表(含评估报告等级评定)(原件1份);⑸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⑹电子文档1份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0775-6790355

(十一)投诉监督电话:0775-6790377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一)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四)审批条件:(1)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2)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3)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2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1)由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原件1份);(2)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3)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4)由申报单位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5)评审委托单位和地质勘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6)原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编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委托书(原件1份);(7)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原件1份,);(8)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备案单位须将应提交的材料用档案袋封装并打好目录。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0775-6790355

(十一)投诉监督电话:0775-6790377

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一)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四)审批条件: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⑸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⑹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⑻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⑼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⑽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可适当简化要求;⑾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环保部门的审查;⑿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通过审查;⒀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设施的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⒁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⒂开采砖瓦用粘土的,经相关部门批准;⒃已按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五)申报材料:⑴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或独立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⑵《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等提出审查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获得采矿权的以及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矿区范围预留后申请采矿权。⑷经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3份),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在图面空白处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档(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公章;⑸采矿权新立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③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④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⑹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⑺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⑼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⑾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⑿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⒀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⒁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复印件3份);⒂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设采矿权区域现状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内容包括:①申请采矿权范围内是否设置有矿业权;②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申请矿区范围和矿种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⒄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40日

(八)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咨询电话:0775-6790355

(十一)投诉监督电话:0775-6790377

十三、探矿权年检

(一)项目名称:探矿权年检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73号)。

(四)审批条件: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有效探矿权,无严重违法行为。

(五)申报材料: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⑵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格式见附件3);⑶勘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勘查手段、工作量、单价、金额等,并由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盖章)⑷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⑸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及勘查单位出具的该勘查项目投入费用发票复印件⑹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⑺探矿权年检电子报盘。

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年检材料。应提交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的一式4份(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探矿权人各存1份),国土资源部发证的一式5份(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市、县及探矿权人各存1份);其他材料各1份(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分工查验并存查)。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0775-6790355

(十一)投诉监督电话:0775-679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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