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13-08-30 09:22

办公地址:贵港市荷城路1032号

邮编号码:537100

门户网站:贵港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gggt.gov.cn/

联系电话:0775-6787700;0775-6787711

传真:0775-6787722

电子邮箱:gggtbgs@163.com

一、内设机构

办公室…………0775-6787700、6787711

人教科…………0775-6787719

财务科…………0775-6787737

监察室…………0775-6787725

耕保科…………0775-6787758

利用科…………0775-6787763

规划科…………0775-6787768

地籍科…………0775-6787757

矿管科…………0775-6787741

地环科…………0775-6787747

法规科…………0775-6787731

测绘科…………0775-6787772

调控科…………0775-6787749

调处办…………0775-6787781

行政审批办……0775-6787726

后勤……………0775-6787712

机关党委………0775-6787727

监察支队………0775-6787907

交易中心………0775-6787701

地产中心………0775-4293238

信息中心………0775-6787841、6787889(档案)

储备中心………0775-6787831

测绘院…………0775-6787801

整理中心………0775-6787778

港北分局………0775-4561253

港南分局………0775-6797001

覃塘分局………0775-4722798

直属分局………0775-6787823

二、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四)审批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5)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申报材料: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概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3)已批准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与需备案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提交经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意见、会议纪要;需核准的项目,提交有核准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评估意见、会议纪要;(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资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与需备案的项目);(5)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表(工业项目需说明5项用地控制指标情况);(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彩印图(加盖初审县(市)区国土部门及出具规划局部彩印图技术单位的公章);(7)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8)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发[2012]32号文要求在用地预审中应当实行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提供经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的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9)项目平面布置图、用地规划界限图。

以上材料需要份数:纸质材料2份,电子版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有初审县(市)区国土部门对原件核对人的签字。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日

(八)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0

项目二

(一)项目名称:农村宅基用地审批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⑵《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4)《广西壮族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5)《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⑴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⑵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⑶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⑷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5)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6)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7)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8)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申报材料:⑴农户建房申请书(原件2份);⑵《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⑷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张榜公示及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原件2份);⑸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2份);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意见(复印件各2份,整幅复印);⑺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⑻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原件2份);(9)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2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审批数量:涉及占用农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的,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限制

(七)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7个工作日

(十)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一)窗口电话:0775-6790350

项目三

(一)项目名称:办理项目(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审批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4份)

2. 征地实施单位、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 国务院或自治区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市、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复印件4份)

4.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4份)

5. 规划建设要点通知单(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 征地成本测算表(复印件4份)

7.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 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4份)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4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

9. 图件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界限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平面界址图》(原件4份)

※属二级土地市场协议出让的,2、3、6项删除外,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1. 用地所辖范围内国土资源所、分局的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份)

3. 地籍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档案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 上级主管部门、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有关同意资产处置的意见、批文(复印件4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前期工作、专题会议、政府审批、公告公示、出让合同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审核等环节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2

项目四

(一)事项名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规定,该项行政审批的条件为:

一)符合本级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不可抗力;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3、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4、其他正当理由。

(五)申报材料

1. 延期用地申请书(原件4份)

2. 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4份)

3. 延期用地原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4份)

※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2份,复印件2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4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前期工作、专题会议、政府审批、公告公示等环节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2

项目五

(一)事项名称: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56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审批条件为: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 在城市规划区的,还需符合城市规划。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4份)

2. 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分局的审查意见(原件4份)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份)及地籍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档案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 建设规划部门意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需提交规委会会议纪要(复印件4份)

5. 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宗地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4份)

7.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5份)。

※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2份,复印件3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前期工作、专题会议、政府审批、公告公示、出让合同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审核等环节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2

项目六

(一)项目名称:个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审批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 双方办理用地手续的申请报告(原件3份);

2. 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分局的审查意见(原件3份)

3.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份)及地籍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档案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转让合同(协议书)或公证书(复印件3份);

5. 建设部门规划意见或房产证(复印件3份);

6. 重新测量后的宗地图(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 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8.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3份);

※原用地者自行要求补办出让手续,除上述第1项“双方”改为“原用地者”,第3项删除外,其余同上。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前期服务工作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2

项目七

(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⑷《划拨用地目录》。

(四)审批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

(五)申报材料:

1. 用地申请报告(原件4份)

2. 征地实施单位、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 国务院或自治区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市、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复印件4份)

4.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4份)

5. 规划建设要点通知单(原件1份,复印件3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份)

6. 征地成本测算表(复印件4份)

7. 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4份)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4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

8. 图件资料:住建部门出具、审核的规划界限图、总平面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平面界址图》(原件4份)

※属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划拨的,2、3项删除外,另行提供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及被收回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前期工作、专题会议、政府审批、公告公示、划拨决定书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审核等环节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2

项目八

(一)项目名称:二级土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审批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5份)

2. 用地所辖范围内国土资源所、分局的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份)

4. 地籍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档案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 上级主管部门、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有关同意资产处置的意见、批文(复印件5份)

6. 规划建设要点通知单(原件1份,复印件4份)

7.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4份),有地上附着物的,还需提供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4份)

8. 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5份)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5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

9. 图件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界限图(原件1份,复印件4份)、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平面界址图》(原件5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前期工作、专题会议、政府审批、公告公示、出让合同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审核等环节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2

项目九

(一)事项名称:一级土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审批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5份)

2. 征地实施单位、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 国务院或自治区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市、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复印件5份)

4.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份)

5. 规划建设要点通知单(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 征地成本测算表(复印件5份)

7.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4份)

8. 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5份)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5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

9. 图件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界限图(原件1份,复印件4份)、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平面界址图》(原件5份)

※工业项目还须提供入园项目用地评审意见(复印件5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前期工作、专题会议、政府审批、公告公示、出让合同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审核等环节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2

项目十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四)审批条件: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变更审批;⑵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⑶变更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⑷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五)申报材料:1、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提交以下材料:⑴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⑵《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扩大矿区范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1条规定等提出的意见);⑷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⑸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经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3份),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原矿区范围、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在图上空白处附原矿区范围,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标(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公章;⑹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当先按划定矿区范围程序进行矿区范围预留,凭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⑺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⑻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后的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⑽矿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后造成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书(表),提供环保部门重新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⑾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⑿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⒀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⒁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复印件3份);⒂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变更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⑴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⑵《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⑷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⑸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复印件3份);⑹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概要等;⑺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⑻适用于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⑽采用可能有损环境的方法、方案或设计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进行采、选的,需提交相关的环境影响环评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⑾适用于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⑿变更的主要开采矿种尚未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应当提供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⒀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⒁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区及拟变更矿种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不属于转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3)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4)变更前、后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须经年审(复印件3份);(5)企业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7)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8)以变更后名称填制(跨年度或储量已有变化的各方要重新填写、签章)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9)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10)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受让人填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2)采矿权人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3)受让人填写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5)受让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6)原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7)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和经本级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8)受让人提交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0)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1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15)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变更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1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40日

(八)承诺时限:32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5

项目十一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四)审批条件: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⑸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⑹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⑺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五)申报材料:⑴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⑵《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延续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⑷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凭据(复印件3份);⑸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⑹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⑻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⑼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若原审查通过并批复的矿山设计仍可适用于延续采矿,应当出具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⑾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⑿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⒀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⒁原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延续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书;对于无偿取得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应当出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⒂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适用于矿山延续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⒃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是否存在矿权重叠和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⒄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40日

(八)承诺时限:32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5

项目十二

(一)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四)审批条件: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⑸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⑹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⑻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⑼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⑽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可适当简化要求;⑾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环保部门的审查;⑿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通过审查;⒀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设施的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⒁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⒂开采砖瓦用粘土的,经相关部门批准;⒃已按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五)申报材料:⑴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或独立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⑵《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等提出审查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获得采矿权的以及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矿区范围预留后申请采矿权。⑷经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3份),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在图面空白处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档(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公章;⑸采矿权新立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③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④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⑹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⑺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⑼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⑾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⑿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⒀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⒁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复印件3份);⒂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设采矿权区域现状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内容包括:①申请采矿权范围内是否设置有矿业权;②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申请矿区范围和矿种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⒄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40日

(八)承诺时限:32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5

三、非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一)项目名称: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⑵《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 3号)。

(四)审批条件: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补多少”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单位的用地申请书(原件2份);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规划界限图(通知单复印件2份;界限图3份,至少一份原件;图件光盘一张);

4、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

6、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各2份,委托书为原件);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和专家审查意见、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10、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设计的批准文件,核准、备案项目除外(复印件2份);

11、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4份);

12、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或蓝图3份);

13、林地使用批复文件,不涉及占用林地的除外(复印件2份);

14、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提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占用基本农田及其补划的论证意见及专家签名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5、涉及规划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或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6、特殊用地必须提供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注:(1)建设项目位于城市或城镇圈内的用地,提供1-6项材料;(2)建设项目位于城市或城镇圈外的能源、交通、水里、矿山、军事设施等的用地,提供1-12项材料;(3)涉及占用林地、基本农田或规划调整或修改的,还需提供13-16项材料;(4)特殊用地(如加油站、学校和其他易燃易爆、污染等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审批数量: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限制

(七)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八)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一)窗口电话:0775-6790350

项目二

(一)项目名称: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号)

(四)审批条件:⑴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⑵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⑶已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五)申报材料:⑴《土地登记申请书》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①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②行政单位: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国土所或分局审核、签字并盖章③事业单位:成立、设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证明;④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⑤经盖章的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⑥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⑶申请报告(原件);⑷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市、县(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征(划)地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⑸属个人申请的,须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一九四九年后或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政府部门发放的老地契(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房屋土地普查清理登记表(复印件)及各种补办用地手续材料(复印件);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土地管理费、行政处罚等相关税费缴清证明(复印件);⑺地籍调查表及宗地图、测量成果(原件)。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30日

(八)承诺时限:30日(前期服务工作及土地登记公告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3

项目三

(一)项目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号)

(四)审批条件:⑴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⑵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⑶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五)申报材料:⑴《土地登记申请书》⑵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⑶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⑸土地权属工作资料(原件)⑹地籍调查表及宗地图、测量成果(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30日

(八)承诺时限:30日(前期服务工作及土地登记公告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 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3

项目四

(一)项目名称:土地变更登记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四)审批条件:⑴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⑵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⑶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⑷交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等费用。

(五)申报材料:⑴《土地登记申请书》;⑵申请人身份证明:①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证明;②行政单位:机构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证明;③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证明;④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复印件;⑤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⑶申请报告(原件);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⑸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2份(须明确转让地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地上建成房产转让的须先变更房产,提供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在建工程转让的须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要超过投资总额的25%)(原件1份)、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及交清相关费用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⑹企事业改制土地变更登记的,提供:①自治区、市政府或国资委、体改委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1份);②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批文、建设批准书、用地红线图、出让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 复印件1份),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③保留划拨方式或其他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提供相关批文(复印件1份);⑺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面积变更登记: ①批准用途、或容积率、或用地面积变更的政府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②变更后结清地价款凭证(原件1份);③须按用途分割变更的,提供由申请单位确认的分割方案示意图及相关建筑物报建材料(复印件1份);④因征地等原因引起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征地协议、征地红线图或用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界线示意图(复印件1份);⑤涉及国有资产调拨土地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财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1份);⑻城镇住房用地分摊转让土地的,须提供: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原件;②《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1份;(或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③房产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④房改房销售的,须提供房改房单位出具的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原件1 份)及剩余缓办住户名单(包括:栋号、单元、房号),(原件1份);⑤房产分户图及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复印件1份);⑥出让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⑦房改房转让的,须提供房改办同意出售的公用住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⑧房改房已上市的,须提供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⑼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登记的,须提供:①提供批准更名文件(复印件1份);②地址变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③用地单位为企业更名的,提供企业变更前后工商注册股东名单、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④土地证书破损、遗失、灭失的变更登记,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⑽土地设定有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⑾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宗地图资料(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日

(八)承诺时限:20日(前期服务工作的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3

项目五

一、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

四、审批条件:⑴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要求;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五、申报材料:

(一)金融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附着物情况一览表(原件各1份、加盖银行公章)。

2、借款合同,抵押(或担保)合同(原件各1份)。

3、抵押清单(原件1份)。

4、评估报告备案表或出让土地价值协议书(原件1份)。

5、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1份)。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如有授权委托人行使法人职责,还需授权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抵押物照片(银行经办人签字、加盖银行公章)。

11、如属余额抵押的还需提供:

原已抵押金融机构出具有关承诺书(原件1份);

余额抵押知晓函原件1份(需原已抵押权人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原已抵押的土地价值或评估备案表(复印件1份);

原已抵押的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件1份)。

(二)抵押人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土地抵押鉴证委托书(原件1份)。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③档案查询收款发票复印件1份(发票背后需经办人核实有关信息及签名)或是档案证明(原件1份)。

④承诺书(原件1-3份)即:出让土地须承诺书原件1份;划拨土地须承诺书原件2份;土地使用权人与借款人不同的,需承诺书3份。

⑤借款人和抵押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⑥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土地抵押鉴证委托书(原件1份)。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③档案查询收款发票复印件1份(发票背后需经办人核实有关信息及签名)或是档案证明(原件1份)。

④承诺书(原件1-3份)即:出让土地需承诺书原件1份;划拨土地需承诺书原件2份;土地使用权人与借款人不同的,承诺书3份。

⑤借款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⑥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第(二)项中抵押人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实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10日

(八)承诺时限:8日

(九)审批费用:根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3

项目六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四)审批条件:采矿权人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无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申报材料: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原件3 份);⑵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原件3 份);⑶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复印件1份);⑷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⑸矿山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⑺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 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8)采矿权年检电子报盘。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5

项目七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四)审批条件:⑴评估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⑵评估工作人员经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培训并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证书;⑶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条件。

(五)申报材料:⑴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定稿)(原件1份)⑵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每个专家对报告的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6份);⑷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表(含评估报告等级评定)(原件1份);⑸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⑹电子文档1份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5

项目八

(一)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四)审批条件:(1)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2)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3)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2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1)由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原件1份);(2)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3)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4)由申报单位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5)评审委托单位和地质勘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6)原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编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委托书(原件1份);(7)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原件1份,);(8)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备案单位须将应提交的材料用档案袋封装并打好目录。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5

项目九

(一)项目名称:探矿权年检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73号)。

(四)审批条件: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有效探矿权,无严重违法行为。

(五)申报材料: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⑵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格式见附件3);⑶勘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勘查手段、工作量、单价、金额等,并由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盖章)⑷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⑸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及勘查单位出具的该勘查项目投入费用发票复印件⑹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⑺探矿权年检电子报盘。

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年检材料。应提交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的一式4份(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探矿权人各存1份),国土资源部发证的一式5份(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市、县及探矿权人各存1份);其他材料各1份(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分工查验并存查)。

(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返回窗口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0775-6790355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