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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贵港市矿产督察专家库的通知

2020-04-03 09:05     来源:矿业运行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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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或个人:

为加强我市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督查管理工作,强化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建立贵港市矿产督察员专家库,并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条件

矿产督察员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掌握《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业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

2.熟悉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

3.具有地质勘查、采矿、选矿、水工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求真务实,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够从事野外和井下现场督察工作。

二、工作职责及内容

(一)矿产督察员工作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2.对在督察过程发现对问题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和总结,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矿产督察主要内容。

1.采矿权人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批准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有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2.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采矿;

3.采矿权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情况;

4.必要时可进入采矿权人的露天采场或地下采掘系统和选矿车间进行实地调查;

5.采矿权人是否依法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采矿权使用费,有无拖欠、瞒报情况;查阅采矿权人的开采信息公示情况、动态储量监测报告、生产台账及报表、有关矿产规费的缴纳票据等与督察内容相关的资料;

6.对于列入绿色矿山创建的矿山企业,要检查其建设情况;

7.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督察内容。

三、督察员入库审定

(一)矿产督察员人选由单位推荐、个人申请方式提出。

(二)对申请或推荐加入矿产督察库的矿产督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自然资源局审定,网上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发文并在门户网上公布。

(三)专家库督察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督察员工作实绩做好续聘或更换工作。督察员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矿产督察活动的,将取消担任矿产督察的资格。

四、报名审查方式

(一)报名初审。

1.可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报名。报名时需填写《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矿产督察员入库申请表》,单位推荐的需经单位签字盖章,并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和个人自荐书扫描件、附件,电子版发到邮箱ggkgk1077@163.com。(单位推荐汇总的统一打包发送)

2.原已聘任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矿产督察员,由于聘任期已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愿意担任贵港市矿产督察员,需填写《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矿产督察员入库申请表》,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申报入库。

(二)审查入库。

由市自然资源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条件,择优选出一定数量的专家入库,网上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发文并在门户网上公布。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劳务费用按自然天数计算,费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的规定执行。

五、报名截止日期

请各单位大力支持,积极推荐督察员人选。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报名截止日期至2020年4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贵港市自然资源局812(矿业运行监管科),邮政编码:537100。联系电话:0775-4286106。


附件: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矿产督察员入库申请表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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