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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港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38号推进新情况的答复 贵自然资函〔2020〕78号

2020-03-18 11:25     来源:贵港市地产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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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松代表:

您在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贵港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第38号,我局是承办单位,会办单位是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19年5月30日,结合会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馈的情况我局已向您回复相关意见。现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研究处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审议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经研究并结合会办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的情况,将近期推进情况报告如下: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推进情况

我市2018年11月8日印发了《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后,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农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如下:

(一)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情况

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级征地机构、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审核后,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人数、征地面积等进行资金测算,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至2019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出具社保审核意见178份,面积共为2374.8914公顷(折合35623.371亩),为项目用地顺利获批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政策宣传,促使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举办学习班、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策解读、发放宣传资料、送政策下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的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参保办法、相关制度的衔接、资金筹集和管理、办理程序、组织保障等进行了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对参保的咨询越来越多。

(三)加强部门协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后,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协作,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1.目前,覃塘区、港南区已完成贵人社发〔2018〕90号实施以来至2018年被征地农民参保数据的调查摸底工作,其他县(市、区)正在按计划推进中。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2016年至今全市已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504批次共53554.584亩的征地项目(其中实际已供地23463.370亩),匡算出需要计提养老保险补贴资金8.2亿元。

3.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于2019年6月下旬转送移交了全市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获批复项目建设用地有关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16日,再次移交202个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共2838.9461公顷获批土地的批文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一)留用地安置。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按已出台《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三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2〕4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留用地土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通〔2017〕36号)文件,安排留用地项目42个,面积3504.948亩。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提供保障。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精神,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我市相应印发的《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3号)政策文件,明确从2016年8月12日起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发放生活补助制度不再实施,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确保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继续按每人每月350元标准领取,不再提高。2016年8月12日后的被征地农民按桂人社发〔2016〕46号和贵人社发〔2018〕90号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对2008-2015年(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至贵人社发〔2018〕90号文件实施前)期间,对原已按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参保的被征地农民4392人(其中已领取待遇3104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人数27742人,按贵人社发〔2018〕90号有关规定给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档次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共8322.3万元。

(三)资金落实情况。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旧制度衔接工作,2019年市直和三区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截止2020年2月28日,共筹集32457万元用于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待遇(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差),做实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个人账户(即政府资助参保部分)。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督促各县市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程,严格落实贵人社发〔2018〕9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指导各县(市、区)积极稳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全面清理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至今各批次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及相关数据,以精准落实有关政策。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落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8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谭小玲      678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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