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2368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8日 |
| 标 题: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平南县城区取水口迁移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自然资函〔2026〕1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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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平南县城区取水口迁移项目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西村的土地1.4116公顷作为平南县城区取水口迁移项目临时办公用房、施工便道、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1.4116公顷,农用地1.4080公顷(旱地1.1634公顷、果园0.1559公顷、农村道路0.0887公顷),建设用地0.0036公顷(特殊用地0.0036公顷)。不涉及占用核实处置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11个月,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经审核通过的《平南县城区取水口迁移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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