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826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7日 |
标 题: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68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贵自然资函[2025]12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4日 |
市财政局:
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甘小龙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耕地开垦费返还政策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现行耕地开垦费返还政策
根据《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下文简称桂财税〔2019〕35号文)“第三点第一条耕地开垦费回拨管理:自治区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3%,其余97%由自治区财政厅纳入年度预算按季度下达给市、县;属于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留用”。
二、现行耕地开垦费支出方向
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完成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任务等。具体支出主要方向:
1.落实因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及后期管护支出;
2.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开展的提质改造项目(包括旱改水、表土剥离)支出;
3.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调剂支出;
4.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实施、核查、验收、新增耕地核定、耕地质量分等评定、动态巡查等直接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
5.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调查费用、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设备购置、坐标转换、图件、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费用,资料汇编费用,监测系统建设及项目信息维护等与之有关的管理性费用支出;
6.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建议意见
(一)根据耕地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已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议,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支出范围,并且在下达资金时要强调资金使用的专款性来保障耕地保护工作。
(二)建议出台我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专此函达。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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