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313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12日 |
标 题: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大推进贵港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贵自然资发〔2025〕2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3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档案馆,人民银行贵港市分行、贵港金融监管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大推进贵港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2日
加大推进贵港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
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根据贵港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大推进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改革,在此前贵港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202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完成一宗以上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实现我市登记全覆盖。202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均需新增完成一批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并形成长效机制,持续常态化推进。对有融资需求的设施农业项目业主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切实维护设施农业投资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打造我市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的金字招牌。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玉娟 贵港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海锋 贵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超庆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黄俊霖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体泽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富田 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主任
成 员:黄德健 人民银行贵港市分行副行长
刘 铭 贵港金融监管分局副局长
魏 春 贵港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超超 贵港市林业局副局长
刘金辉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徐华宁 贵港市档案馆副馆长
陈庆勇 桂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力予 平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谢广锋 港北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王少平 港南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祚彬 覃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黄俊霖、张体泽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变动岗位,由接任者接替工作,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筹开展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
三、优化流程
各县(市、区)要在2025年5月底前筛选一批符合办理条件且办理意愿强烈的设施农业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并根据项目落地的情况,及时更新,由所在县(市、区)工作专班具体组织推进登记工作。结合此前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四同步”,一是设施农业招商宣传与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宣传同步,通过宣传登记工作提升我市设施农业招商吸引力。二是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测绘与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地籍调查(测绘)同步,明确各项要求,一次测绘形成多套应用成果,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企业与群众签订流转合同时同步收集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材料,需群众签字、村委盖章的材料尽量一次完成。四是登记办证与融资对接同步,针对有融资需求的设施农业项目业主,金融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力争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后同步办理抵押登记。
四、明确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等制度文件、登记流程、材料清单及登记宣传资料,依法登记颁证,指导解决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市级、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29号)等文件要求,接收农业农村部门移交的登记资料、完成数据转换、导入不动产登记库,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档案关联挂接;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做好设施农用地选址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上图入库等工作,指导开展地籍调查工作以及辖区登记中出现的难题。
(二)农业农村部门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等制度文件、登记流程、材料清单及登记宣传资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29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等工作。对未发包确需发包的农村土地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籍调查和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后,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自然资源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信息及时共享至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上图入库等工作。
(三)档案管理部门
按规定将保管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档案数据拷贝至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四)林业部门
负责设施农用地涉及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和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及时对涉及林地的设施农用地进行用地审批或出具书面意见。
(五)金融监管部门
指导督促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设施农业项目业主的融资政策、服务支持,对符合融资条件的做到应办尽办。
(六)财政部门
按政策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发包(延包)、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整合、调查(地籍调查)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含规范清理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经费。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对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各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辖区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做好辖区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建设规划总平图或建设方案审批备案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跟踪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做好承包(流转)合同签订、地籍调查、申请登记等具体工作。调处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土地权属纠纷。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推进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组织精干力量推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热情高效推动工作。
(二)提升服务意识,优化工作流程。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升服务意识,紧密配合,积极服务企业、群众,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三)加强政策宣传,形成良好局面。要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我市上下形成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的良好局面。
附件: 贵港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流程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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