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162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11日 |
标 题: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港市港南区精神病医院项目临时生活用房和表土剥离堆放场 临时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自然资函[2024] 9 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5日 |
贵港市港南区精神病医院: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贵港市港南区精神病医院项目临时生活用房和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江南街道集体土地0.9065公顷作为贵港市港南区精神病医院项目临时生活用房、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 号)要求,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0.9065公顷,农用地0.9065公顷(水田0.9065公顷)。不涉及占用经自然资源部质检通过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9个月,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单位必须按经审核通过的《贵港市港南区精神病医院项目临时生活用房和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1日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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