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759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04日 |
标 题: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项目三标段第二批临时用地 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自然资函[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
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平容高速公路项目三标段: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项目三标段第二批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平南县大坡镇莲塘村、大新镇新和村与大中村集体土地3.8898公顷作为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项目三标段第二批弃土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 号)要求,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3.8898公顷,农用地3.8898公顷(水田0.0139公顷、果园0.1801公顷、乔木林地2.7088公顷、竹林地0.0074公顷、其他林地0.9453公顷、其他草地0.0284公顷、农村道路0.0044公顷、田坎0.0015公顷)。涉及占用经自然资源部质检通过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0.0097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为临时用地地块14,临时用地用途为施工便道)。
二、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3年(涉及林业用地部分使用期限以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经审核通过的《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项目三标段第二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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