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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政函〔2018〕34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5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你委报来《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住建报〔2018〕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完善后的《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同意《规定》确定的控制范围:在贵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同意《规定》确定的总则、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配套设施管理、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规划管理、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管理、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
四、同意《规定》确定的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超前性。可根据贵港市的城市规划要求、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国家规范的颁布等因素对局部章节、条款适时进行修订,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报贵港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五、同意《规定》确定的解释权属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六、《规定》批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宣传,认真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定的落实。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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