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收费 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 (对象) |
收费标准 |
征收依据 |
是否涉企 |
管理 方式 |
贵港市 国土资源局 |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
政府性基金 |
1.采矿权人 2.探矿权人 |
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2、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4号)《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4〕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是 |
40%缴入中央国库;60%缴入地方国库 |
二、矿业权占用费 |
政府性基金 |
1.采矿权人 2.探矿权人 |
1.采矿权:1000元/年·平方公里; 2.探矿权:100-500元/年·平方公里 |
是 |
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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